谈黄毅清造谣被拘事件:互联网不是谣言庇护所“全网担保网”
7月28日,上海警方公布一则警情通报,网民黄毅清因在新浪微博上多次发帖,抹黑上海经侦民警当作周立波保护伞,被警方以包含寻衅滋事行政拘留。29日,上海警方公布情况通报,黄毅清因不存在骨折病情,经医院证实需尽早展开手术化疗,警方依法对其做出暂停行政拘留的要求。
从警方通报及黄毅清先前的致歉声明看,黄因与周立波、胡某长期存在私人恩怨纠葛,为放泄私愤,蓄意捏造杜撰和公布涉及帖文。虽然黄毅清因病情化疗而以求减免惩处,但这并不意味著其所不应分担的法律责任也随之以求减免,最少被抹黑的周立波有权就黄毅清编造并散播欺诈信息的不道德驳回民事诉讼,拒绝其分担适当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近年来,各类网上谣言洪水泛滥,已沦为众多顽疾。
在不少公共事件中,有关部门要花费大量精力辟谣,而演艺圈一些大嘴以致于曝猛料、摊八卦,却往往是没根据的不实之词。这种作法给当事人造成了声誉及其他方面的损害,大嘴们却取得了高流量、低曝光度及其他收益,如此现象理所当然获得纠偏和遏止。在法治社会,无论是演艺界明星、社会知名人士还是普通人,都不应拥有不被抹黑、个人隐私及名誉不被侵犯的合法权益,无法让无罪无辜的人沦为网络谣言侵袭的受害者。尤其要警觉的是,如果再次发生此类事件,最后买单的是被事的当事人、不明真相的网民和百姓,而造谣者毫发无损,那么网络舆论生态终将酱缸化,导致十分相当严重的社会后果。
互联网经过多年很快发展,早已沦为受众普遍、影响极大的公共空间,讲话、发帖者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对于言论内容的自律,即不捏造传播欺诈不实信息,不羞辱他人人格,更加不能故意通过谣言来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的组织不得利用网络,专门从事捏造、传播欺诈信息妨碍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等活动。互联网不是谣言的庇护所,压制网络谣言有法可依,亟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当严重明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稿)》公开发表印发,通过网络捏造公布传播违反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将不会受到惩办,被划入明知黑名单的明知主体,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对明知者实行容许专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网上不道德容许、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从《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网信筹办《管理办法》的涉及规定来看,谁该为网络谣言买单有数具体的答案。有关部门于是以通过完备法律和增强执法人员,对利用网络传播欺诈不实、违背公序良谓信息的不道德强化约束,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让更加多人精神状态意识到,网络抹黑要面对沈重的代价,不宜以为抹黑恶小而为之。
当然,法律法规的硬件管理是制度基础,,引领网民全面提高守法意识,推展还包括网民讲话、信息公布平台在内的网络生态大大净化,是网络言论文明软件建设目的所在。唯有在法治框架内,建构严苛规范、权责对等的网络言论秩序,才能贯彻维护每个网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网民才能防止沦为下一个被中伤的周立波,也防止沦为下一个中伤他人被依法追责的黄毅清。
本文来源:全网担保网-www.wanjun00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