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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5/28浏览次数:
反思罗尔事件,理性捐赠需要法律知识‘全网担保网’
本文摘要:反省罗尔事件,理性捐献必须法律科学知识罗尔事件已慢慢离开了舆论中心,事件真相慢慢明晰,发展告一段落。

反省罗尔事件,理性捐献必须法律科学知识罗尔事件已慢慢离开了舆论中心,事件真相慢慢明晰,发展告一段落。这正好是我们反省这个事件的最佳时刻。

我们再行详细总结一下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据媒体报道,几日前,微信朋友圈被关于深圳白血病患儿罗一笑的文章刷屏,患儿父亲罗尔与取名为“小铜人”的P2P营销公司先后在各自微信公号上公布了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耶稣,请求别让我做到你的敌人》,两文短短几天内取得爆发式传播。患儿父亲还与该公司达成协议了“读者每发送一次,小铜人给相亲一元(保底捐献两万元,下限50万元)”的协议。

而网民通过微信文章“赞许”的方式传达同情心与爱心,一共赠出了一个难以置信的数字——262万余元。然而紧接着,剧情翻转180度,变为“罗尔,你给我站住”。网民谴责小铜人公司借势营销,批评患儿父亲没能所求个人能力展开化疗,甚至猜测其掩饰个人财产情况。

据罗尔讲解,他曾任《新的故事》主编十余年,后供职于深圳女报杂志社,复刊后月薪只有4000元左右。但网民爆料所指其享有3套房产,还有一辆车。深圳市民政局11月30日正式成立了专项调查工作小组,核实理解涉及情况,并在12月1日将调查报告网际网路,发布调查结果。根据其调查,罗尔的女儿的确患上白血病,目前正在市儿童医院拒绝接受化疗。

罗尔及小铜人公司启动时文章后,共计接到微信用户赠予款2626919.78元。该局在对事件展开调查后,致电了罗尔和小铜人公司法人代表刘侠风,拒绝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及时向公众、赠予人发布接到的款项情况,以及先前处置办法。同在12月1日,两件事戏剧性再次发生,当天上午,罗尔和刘侠风公布声明,“在同意捐赠人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将全额捐献,正式成立白血病患儿救助专项基金”。而傍晚就经常出现新的结果。

在罗尔和小铜人公司收到致歉声明后,一份由深圳市民政局、罗尔、刘侠风及腾讯四方交流后的声明称之为,罗尔通过文章《罗一笑,你给我站住》取得的赞许金252万元,以及“P2P”仔细观察公布的文章取得的10万元赞许金,总计262万余元,将在3天内原路撤回至网友。但事情是不是就此结束了?或许还没。有人说道,“罗尔事件,事情还没到完结的时候”。

当日,一些被归还赞许的网友,还之后通过微信的赞许方式向罗尔捐款,赞许迅速超过每日下限5万元。下面,我们从法律角度讲一下这个事件。只不过,“罗尔事件”意味著非首个个人求救不道德的案例。

2014年,就经常出现了为救回白血病的女儿男扮女装买卫生巾的父亲王海林。面临其取得的150万元各方捐助,公众某种程度产生批评,这笔钱究竟中用什么地方了。

王海林事件的舆论浪潮迅速过去,今年又经常出现了罗尔事件。只不过,类似于事件2014年之前也有不少。

为防止年年都辩论这个议题,大家能从中学到什么呢? 第一,慈善法下的慈善概念,不是公众解读的慈善概念。法律概念与我们生活中的语意概念有所不同。所以,才必须普法。

我们来看一下《慈善法》。《慈善法》下的慈善是公益慈善。

不像普通人解读的那样,只要是利他行为,协助特定他人,就是慈善不道德。依照《慈善法》规定,慈善活动是一种公益活动。《慈善法》中“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是“公益慈善”,不是“私益慈善”。《慈善法》的法律目的在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诸如慈善的组织、慈善信托等形式,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进而提高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

或许,在公益项目继续执行过程中,不会慢慢探讨一些特定的受益人;项目继续执行的结果,是符合条件的一些特定的受益人获益。但在项目启动伊始,其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

也就是说,网友向罗尔捐款的不道德是一种救助不道德,是一种利他行为,很崇高,但并不包含《慈善法》下的慈善不道德。《慈善法》本身不是一部救助法。我国有一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的社会救助法,叫作《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有关救助的问题,不会在这部法律里获得更加多体现。第二,慈善法下面的筹款概念,不是公众解读的筹款概念,不还包括个人求救不道德。《慈善法》规定:“慈善的组织,是指依法正式成立、合乎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的组织”;“慈善筹款,是指慈善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筹措财产的活动”。慈善筹款,不论公开发表筹款,还是定向筹款,都是慈善的组织专属权利。

非慈善的组织是不得专门从事慈善筹款不道德的。此前,《慈善法》规定,“不具备公开发表筹款资格的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积极开展公开发表筹款”,被公众普遍误会成法律禁令个人求救不道德。

这里要解释的是,个人求救(还包括行乞、卖艺等)不道德,不属于慈善法所调整的慈善活动,个人因自身或家庭成员经常出现艰难,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向社会求救,《慈善法》没禁令,也不有可能禁令。“个人公开发表筹款是违法行为”,是对的。但个人求救却不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公开发表筹款不道德。

如据此指出罗尔专门从事的是公开发表筹款不道德,是违法的,则是一种典型的误解。实质上,罗尔与公开发表筹款没一点关系。

今年8月30日,为因应《慈善法》实行,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工信部、网信筹办四部门牵头印发了《公开发表筹款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已区分了慈善筹款不道德以及个人求救不道德。

该办法规定,“个人为了解决问题自己或者家庭的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公布求救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该在明显方位向公众展开风险防止提醒,告诉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发表筹款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公布个人负责管理。” 这条规定也解释:在合法的公开发表筹款平台上,既有慈善的组织公布的筹款信息,也有可能有一些个人公布的求救信息;二者是有区别的,责任主体也不一样,由慈善的组织公布的信息,相等于多了一个监管方。

虽然慈善法规定,“禁令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人假冒慈善名义或者冒充慈善的组织积极开展筹款活动,索取财产”。但这里说道的筹款活动,也不是类似于罗尔的个人求救不道德。

第三,慈善法下面的捐献概念,不是公众解读的捐献概念,是一种类似的民事赠予。慈善法规定,“慈善捐献,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强迫、使用权赠予财产的活动”。

慈善捐献具备三大特征:一是自愿性。慈善捐献应该是捐赠人强迫的不道德,捐赠人有权根据自身情况要求否展开慈善捐献、捐献什么、捐献多少、捐献方式、捐献期限、向哪个慈善的组织或受益人展开慈善捐献等。

二是无偿性。慈善捐献也是赠予的一种类似类型,须要合乎赠予法律关系中“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使用权给与受赠人”的要件。三是必需基于慈善目的,合乎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目的。

慈善捐献是一种类似的民事赠予,与民事赠予有诸多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予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使用权给与受赠人、受赠人回应拒绝接受的一种不道德,受赠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的组织。

慈善捐献是赠予的一种形式,是有条件的赠予,即是基于慈善目的而实行的赠予。慈善赠予的受赠人不能是慈善的组织或受益人,相对于一般赠予的受赠人的范围较宽很多。如果捐赠人将财产捐献慈善的组织,还可以因这种捐献享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捐献财产在计算出来所得税时,可以在法律规定比例内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不予税前扣减。

也就是说,在一定比例内,企业捐赠人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个人捐赠人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而民事赠予不道德就没这个待遇。所以,深圳市民政局在处理结果中特别强调“赠予款项”262万余元,是完全正确的。

从法律看作,这笔钱是网友们的赠予,并不是捐献。第四,民法上的欺诈、刑法上的诈骗都是有法律含义的。或许上,罗尔的不道德由于掩饰真实情况而因涉嫌民事欺诈,但尚能不包含刑法上的诈骗罪。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威逼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现实意思的情况下议定的合约,受损害方有权催促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更改或者撤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蓄意告诉对方欺诈情况,或者蓄意掩饰真实情况,引诱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回应的,可以确认为欺诈不道德”。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明指出,罗尔的不道德合乎“蓄意掩饰真实情况、引诱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回应的”,就归属于民事法律上的欺诈,赠予款项的人有权催促法院撤消该赠予合约。

按照《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掩饰真凶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不道德。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3000元作为起刑点。这里必须留意的是,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展现出为必要蓄意,并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也就是说,即便罗尔合乎欺诈不道德的含义,若他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未必包含诈骗罪。罗尔作为一个展开个人求救的人,他的法律义务到底是什么?他是不是必须把真实情况说道确切?答案不应是认同的,在民事法律框架内,他有解释自身情况的义务,这是一种诚信义务。最后,罗尔将262万余元弃给赠予钱款的网友,也是在诚信方面不存在瑕疵而引起社会争议所造成。但是,罗尔的不道德即便在民法上包含欺诈,如果他主观上没非法占有的蓄意,也不构成犯罪。

专门从事后罗尔表示同意成立白血病患儿救助专项基金以及最后付款的不道德来看,他还是期望将262万余元用作救助自己的孩子,并非用作个人生活或挥霍无度,不包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性捐献必须法律科学知识 从这次事件中,我们或许看见,社会公众广泛缺少批判性思维能力,有自发性心态,捐助时情不自禁,捐出后找到真实情况与想象不完全一致,也后悔不迭乃至怒火中烧。回应,深圳市民政局调查结论中的一段话有一点一读书:“《慈善法》9月1日开始实行,对慈善不道德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民政部实施的涉及细则,也做出了较好的制度设计。个人有求救市场需求的,可以向取得公开发表筹款资格的慈善的组织申请人求救,由慈善的组织发动筹款;慈善的组织公布救助项目前,不应核实项目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继续执行过程中不应及时发布项目继续执行情况;公众有意愿捐助的,可以向取得公开发表筹款资格的慈善的组织捐助。

” 我们衷心希望,有更加多信用较好的慈善的组织,可以协助到经济或生活上陷入困境、凭自身能力无法逃脱的人。而公众也不愿通过慈善的组织向这些艰难群体献爱心,把捐献当作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理性捐献,智慧捐献,依法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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