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偷换二维码的不道德该确认为偷窃不道德还是诈骗不道德?虽然本案引发了司法界和理论界的较小争议,但石狮市人民法院注定给了裁决。该裁决遵循的思路:是所指不符合诈骗罪的包含要件,但符合盗窃罪的包含要件,那么就是盗窃罪。
2017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邹先生先后到石狮市沃尔玛商场门口以及晋江市青阳街道等地的店铺、摊位,乘无人留意之机,将上述店铺、摊位上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对调(覆盖面积)为自己的微信二维码,从而提供顾客通过微信扫瞄缴纳给上述商家的钱款。经查,被告人邹某某提供商家被害人郑某、王某等人的钱款总计人民币6983.03元,且案发后赃款皆并未只得。
裁决: 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罪诈骗罪,向石狮市人民法院宣判,后者确认审理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包含诈骗罪定罪失当,最后裁决邹某某包含盗窃罪,被判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分析: (一)争议焦点分析 本案案情非常简单,问题焦点在于,偷换二维码的不道德该确认为偷窃不道德还是诈骗不道德?虽然本案引发了司法界和理论界的较小争议,但石狮市人民法院注定给了裁决。该裁决遵循的思路:是所指不符合诈骗罪的包含要件,但符合盗窃罪的包含要件,那么就是盗窃罪。
思路很非常简单,那具体分析如下。(1)确认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时,都包括了邹先生所侵犯的不道德对象,就是商家的财产。微信收款的二维码相等于商家的收银箱,顾客扫瞄商家的二维码就是向商家的收银箱缴付。
刑法上的财物是还包括财产性权益的,案件中诈骗和偷窃都拒绝邹先生的不道德,造成商家失去了二维码里的财产性权益。并且,邹先生是主观蓄意,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所以邹先生毋庸置疑是犯罪了。
(2)不符合诈骗罪的包含要件。诈骗罪的通说思路是:邹先生实行了愚弄不道德—商家因骗产生错误认识—商家因为错误的了解而处分了二维码里的财物—邹先生获得客户向商家并转的财物—商家财产受损害。
关键点:邹先生否采行了愚弄不道德,造成商家陷于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物。一般而言,愚弄不道德还包括虚构事实与掩饰真凶两类。
而邹先生对调二维码的不道德很难包含愚弄不道德,主要因为商家是不知情的,并且商家作为被害人也没因为邹先生对调二维码的不道德陷于错误认识,而把赚得钱转交邹先生。所以本案中,商家是受害者,但不是受骗者,邹先生不包含诈骗罪。(3)符合盗窃罪的包含要件。确认邹先生罪盗窃罪的关键在于“盗取”,邹先生违背商家的意志,用秘密手段,对调商家的收款二维码,进而取得顾客缴纳给商家的钱财。
其中对调二维码的不道德完全符合盗取的不道德方式。换回个角度解读,邹先生秘密对调二维码的手段相等于用自己的收银箱对调了商家的收银箱,使得顾客把原本要给商家的钱,却缴付到邹先生的收银箱里,然后邹先生将钱财占为己有。
综上所述,邹先生对调二维码的不道德不合乎愚弄不道德,但合乎盗取不道德。所以邹先生是盗窃罪。(二)伸延读者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掩饰真凶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不道德。
(2)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盗取公私财物的不道德。(3)区别:很显著,区别两个罪名之间的关键点,是虚构事实或掩饰真凶的愚弄方法,还是秘密盗取的偷窃方法,虽然理论上很非常简单,但现实生活却是是简单多样的。有些人在偷窃犯罪活动中有可能具有愚弄不道德,而有些人则忽略。
一般情况除了这种方法外,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区分被害人否基于了解错误而处分财产。荐个例子,如果邹先生让商家陷于骗术中,使得商家将钱财转交邹先生,那就是诈骗罪。如果邹先生意味着是违背了商家的意思,将商家口袋的钱偷走,那就盗窃,归属于盗窃罪。
以上就是区分两种犯罪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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