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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7/30浏览次数:
“全网担保网”未成年犯分级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本文摘要:简介:【未成年罪分级防治】明确是怎么防治的呢?

简介:【未成年罪分级防治】明确是怎么防治的呢?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草案今日呈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会。修改草案规定了对学校的管教责任展开增强。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草案】全文吧。

【未成年罪分级防治】明确是怎么防治的呢?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草案今日呈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会。修改草案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道德再次发生的规律,将未成年的骗常不道德分成不良行为、相当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到轻的三个等级,针对有所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尽可能保有现行法律框架和内容的同时,对其体例结构展开了合理调整,以反映分级防治的理念。

此次修改草案的众多亮点,是专门对学校的管教责任展开增强。其中第二章追加十四条至十八条,专门对学校的管理教育责任展开细化规定。1、 学校应该配有专职或全职心理健康教师,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建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介入机制,防治和解决问题学生心理不道德问题。

应该严苛日常安全性管理,及时排查有可能造成学校霸凌事件再次发生的各种隐患,应该创建学校霸凌防控制度,找到有学生霸凌现象要及时阻止、处置,适当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3、 学校还可以根据必须以出售服务的方式聘用社会工作者,长年或定期入驻学校,帮助积极开展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4、此外,草案明确规定经常出现不良行为,学校可以展开介入,采行由法治教师或法治辅导员不予训导,拒绝其参与特定的专题教育等涉及措施。5、草案还追加拒绝,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将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最重要内容。

学校违背本法规定不遵守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的,由教育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同时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行政处分,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草案】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防治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介入 第四章 对相当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防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所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育未成年人较好品行,有效地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制订本法。第二条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遥相呼应教育和维护,自小使劲,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不道德及时展开防治、介入和矫正。第三条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施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的组织、学校、家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联合参予,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联合作好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建构较好的社会环境。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订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的组织、协商公安、教育、民政、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公共卫生身体健康、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社会的组织展开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获取政策反对和经费确保; (四)对本法实行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继续执行情况展开检查; (五)总结、推展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竖立、表扬先进典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应该由经过专业培训、熟知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或者专门机构负责管理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第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帮助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好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防治未成年人犯罪获取和培育社会反对服务。第七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涉及社会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希望、引领它们参予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涉及工作,依法给与政策反对,并强化管理。第八条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应该融合未成年人有所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强化青春期教育、心理关怀、心理矫正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九条 国家希望和反对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及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二章 一般防治第十条 对未成年人应该强化理想、道德、法治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超过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展开上述教育的同时,应该展开预防犯罪的教育。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是强化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懂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导致的危害以及应该分担的法律责任,竖立遵纪守法和防止违法犯罪的意识,强化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起必要责任,找到未成年人有心理或者不道德出现异常的,应该展开教育、引领、规劝,协助其修正,不得放任不管、退出监护职责。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该将预防犯罪作为法治教育的内容划入学校教学计划,融合少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有所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展开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学校应该结合实际举行以防治未成年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应该聘为专门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用校外法治辅导员。第十四条 学校应该配有专职或者全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建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介入机制,防治和解决问题学生心理不道德问题。

学校找到有相当严重心理障碍或者心理疾病的未成年学生,应该立刻通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及时转介至涉及心理就诊部门。第十五条 学校应该严苛日常安全性管理,创建学生霸凌防控制度,及时排查有可能造成学生霸凌事件再次发生的各种隐患。学生霸凌事件的处理以学校居多。

对于情节较为险恶、对被霸凌学生身体和心理导致显著损害的相当严重霸凌不道德,学校应该请求公安机关参予处置。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必须可以以出售服务等方式聘用专职或者全职的社会工作者,学校根据必须可以聘用社会工作者,长年或者定期入驻学校,帮助积极开展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予处置学生霸凌事件和其他不良行为,为有市场需求的学生获取服务。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该举行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有所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讲解有效地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在对学生展开预防犯罪教育时,应该将教育计划告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融合学校的计划,针对具体情况展开教育。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将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最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该结合实际,的组织、举行多种形式的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活动。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该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治宣传活动,帮助公安机关作好确保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掌控本辖区内有相当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情况及同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求学、低收入情况,大力培育社区社会的组织,为防治未成年人犯罪获取专业化服务。第二十一条 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该把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内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剩十六周岁打算低收入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该将法律科学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划入职业培训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应该遵从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竖立自尊心、自律、博爱意识,强化辨别是非和自我维护的能力,心态杯葛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不道德的诱使和侵犯。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介入第二十四条 本法所称之为“不良行为”,是指下列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茁壮,未予介入不会日益严重的不道德: (一)吸烟者、饮酒; (二)多次旷课、打架; (三)无故夜不挚爱、离家出走; (四)沉迷于网络实在太影响长时间自学和生活; (五)与社会上具备不当习性的人恋情,的组织或者参与实行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转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应转入的场所; (七)参予赌或者变相赌,或者参与封建迷信等不当活动; (八)观赏、收看所含色情、低俗、暴力、可怕、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 (九)其他危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茁壮的不道德。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及时发现、阻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强化管教。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强化教育、管理,不得种族歧视。

对情节严重或者逼不修正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不予纪律处分,同时采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管教措施: (一)由法治教师或者法治辅导员不予训导; (二)拒绝其遵从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拒绝其参与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展开帮教。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生旷课、打架的,学校应该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理解有关情况。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人无故夜不挚爱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该及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催促协助。

收养夜不挚爱未成年人的,应该同意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表示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该及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催促协助。

第三十条 对旷课、夜不挚爱、离家出走或者逃难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找到或者收到检举后,应该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通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还,适当时应该随行其回到住所。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的,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应该将其随行到未成年人救助维护机构加以救助维护。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找到未成年人的组织或者参与实行不良行为团伙的,应该及时不予阻止。找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不道德的,应该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唆使、威逼、诱使未成年人实行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行不良行为获取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找到有人唆使、威逼、诱使未成年人实行不良行为的,应该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收到报告后,应该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其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于辖区内未成年人实行不良行为的,应该采行家访、书面告诉、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辅导等方式,敦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准确遵守监护职责,有效地阻止不良行为。第四章 对相当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之为“相当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一)结伙打架,追赶、截击他人,强劲拿硬要或者给定损坏、闲置公私财物等不道德; (二)非法装载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侮辱、打伤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偷窃、哄抢、抢走或者蓄意损坏公私财物; (五)传播低俗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性交易、刑事拘留,或者展开低俗演出; (七)大麻、静脉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获取毒品; (八)参予赌赌资较小;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不道德。

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有相当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应该及时阻止、处置,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对有相当严重不良行为依法未予惩处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同时采行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教育矫正措施: (一)不予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从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行特定不道德、与特定人员恋情或者进出特定场所; (六)责令拒绝接受心理辅导、矫正或者其他化疗; (七)责令拒绝接受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观护帮教; (八)责令遵从其他增进未成年人遵纪守法的拒绝。

公安机关做出前款规定的教育矫正要求,应该以构建教育矫正目的为适当,与未成年人相当严重不良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人身危险性非常。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成年学生打架斗殴、侮辱他人、擅自向他人索取或者盗窃少量财物等不道德,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交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章的规定作为不良行为处置。第三十七条 对相当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逼不因应、拒绝接受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教育矫正措施的未成年人,可以送来专门学校展开矫正和拒绝接受教育。专门学校可以对有相当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行适当的约束措施,有针对性地积极开展教育矫正。

第三十八条 对必须送来专门学校展开教育矫正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提出建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其所在学校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建议或者申请人,的组织教育学专家、心理学专家、未成年人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展开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做出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要求上告的,可以依法驳回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专门学校应该每个学期对就读于学生的教育矫正情况展开评估。对经评估合适转到普通学校就读于的,专门学校应该向原要求机关明确提出转到普通学校就读于的书面建议。

原要求机关在征询未成年学生本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的意见后,做出否转到普通学校就读于的要求。要求转到普通学校就读于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受接管;有类似情况,不适合转到原所在学校之后自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转学。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防治 第四十条 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展开法治教育。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该遵循寓教于判的原则; 裁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合议庭及声请的检察人员、诉讼参予人,应该联合对未成年被告人展开教育。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求不控告的,应该对被不控告的未成年人积极开展适当的教育。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近亲属或者教师等参予不利于教育、教化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邀其参与教育。第四十一条 未成年罪在被继续执行刑罚期间,继续执行机关应该强化对未成年罪的法治教育,对未成年罪展开职业技术教育。对没已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罪,由专门学校负责管理选派教师分担义务教育工作,确保其之后拒绝接受义务教育。第四十二条 未成年人拒绝接受社区矫正届满前,社区矫正机构应该对其移往帮教明确提出建议;社区矫正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该告诉其移往帮教有关规定,与移往帮教工作部门适当过渡,协助实施或者解决问题求学、低收入等问题。

第四十三条 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罪管教所应该提早通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如期送至,帮助实施移往帮教措施。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原继续执行机关应该提早通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的组织涉及人员如期将其送至,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该对未成年人展开妥善安置,帮助涉及部门实施帮教措施。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社区矫正、服刑届满的未成年人,应该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帮助司法机关作好移往帮教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用思想品德杰出,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帮助作好前款规定的移往帮教工作。第四十五条 社区矫正、服刑届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低收入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拥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族歧视。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执法人员办案中找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遵守监护职责,视而不见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违法犯罪不道德的,可以不予训诫,责令其交纳保证金并拒绝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于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充公保证金,由公安机关不予治安处罚,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划入社会联合报系统不予记录;对不依法遵守监护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规定终止或者撤消其监护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违背本法的规定,不遵守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修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同时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导致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唆使、威逼、诱使未成年人实行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险恶,不适合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该不予解雇或者解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继续执行教育矫正的机构折磨、种族歧视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明确提出起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不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违背本法规定,在复学、升学、低收入等方面种族歧视或变相种族歧视有不良行为、违法犯罪不道德未成年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由公安机关不予治安处罚。第五十条 唆使、威逼、诱使未成年人实行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违法犯罪不道德,或者为未成年人实行不良行为、违法犯罪不道德获取条件,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不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不遵守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所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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