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该笔广告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电梯等设施不应科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租赁,也无权缴纳电梯广告费。
某小区物业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协议,将该小区内所有电梯广告租用该公司,每部电梯每年缴纳3000元租金。后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纠纷,小区业主拒绝该笔租金归业主所有。发问:该笔租金到底归物业公司所有还是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律师答案】 该笔广告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小区电梯等设施不应科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无权租赁,也无权缴纳电梯广告费。明确理由如下: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计部分拥有共计和联合管理的权利。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归属于业主共计。
电梯科该条规定中的公用设施,科业主共计。《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联合设施设备展开经营的,应该在同意涉及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表示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申请。业主扣除收益应该主要用作补足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用于。
由此可见,在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经营广告,应该经过涉及业主、业主大会表示同意或许可,物业公司不得私自引进广告。公共区域广告费用归属于全体业主共计,并由全体业主拥有联合管理的权利,物业公司予以表示同意擅自处理归属于全体业主共计的广告费用的不道德早已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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