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订国务院令,发布《出厂机动车重复使用管理办法》(以下全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发布的《出厂汽车重复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出厂机动车重复使用管理工作。《办法》适应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必须,规定报废的出厂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可调不具备再行生产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不具备再行生产能力的企业不予循环利用,避免了出厂机动车零部件再行生产的法律障碍。同时创建有效地的安全性管理制度,拒绝重复使用企业真实情况记录出厂机动车五大可调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载至重复使用信息系统,做来源可坎、下落可追。
《办法》增强了环境保护方面的拒绝,在出厂机动车重复使用企业资质确认条件中,减少了存储报废场地、设备设施、报废操作者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同时更进一步具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增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办法》实施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拒绝,删掉出厂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考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中止出厂机动车重复使用报废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创意管理方式,实行网上申请人、网上法院,便利企业办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增强部门之间执法人员活动的交会,构成监管合力。
《办法》还在出厂机动车重复使用程序、违法组装机动车等有关问题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作了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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