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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22浏览次数:
“全网担保网”律师提醒:有欠条不一定有民间借贷关系
本文摘要:简介:本案的争议焦点:袁某乙具体回应双方并未构成确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没向袁某甲借款,而是基于房屋征地补偿事宜写欠条,因此双方否不存在确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沦为关键点。

简介:本案的争议焦点:袁某乙具体回应双方并未构成确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没向袁某甲借款,而是基于房屋征地补偿事宜写欠条,因此双方否不存在确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沦为关键点。因房屋征地移往补偿一事,袁某甲的房屋所在村组组长袁某乙按照袁某甲的拒绝,在一张写明“今不出到何某村8两组村民袁某甲现金2万元(大写贰万元一整),此款在何某村1两组整体征地时才付清”的欠条上欠款人处亲笔签名,后袁某甲以袁某乙未遵守偿还义务控告至法院,拒绝袁某乙归还借款2万元。

【法院裁决】 上诉了原告袁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袁某乙具体回应双方并未构成确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没向袁某甲借款,而是基于房屋征地补偿事宜写欠条,因此双方否不存在确实的民间借贷关系沦为关键点。在民间借贷中,自然人、法人、其他的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多是以议定欠条、借据等债权凭证作为借款的依据。

因此,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扮演着民事法律关系凭证的最重要角色。一般来说情况下,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借贷关系否正式成立,更好的是以审查欠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居多,而对借贷产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缴纳方式等方面的审查有所忽视。特别是在部分当事人无意生产欺诈民间借贷关系来攫取不不顾一切利益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同谋假造借条,再行通过双方互相承认而掩饰证据欺诈的本质,导致法官无法辨别证据真实性,无法了解审查借条等证据的真实性,从而使得民间借贷纠纷一度沦为欺诈诉讼的“重灾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全称《规定》)明确规定,原告方仅有依据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驳回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融合借贷金额、款项缴纳、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辨别求证借贷事实否再次发生。同时,还对辨别民间借贷案件否归属于欺诈民事诉讼做出明确规定,拒绝人民法院严苛审查借贷再次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给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通过该规定可以显现出,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非常简单审查欠条、借据等债权凭证,而对借贷再次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给方式等展开综合审查。

因此,本案的审理严苛限于了《规定》,没仅有依据双方签定的借条就确认袁某甲与袁某乙构成借贷关系,而是融合借贷再次发生原因、地点、款项交付给、来源等事实和因素展开综合审查,最后确认双方仍未借款不道德,并未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上诉了原告袁某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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